民 事 起 诉 状
原告:李彩霞 女 汉族 地址:广州市增城仙村镇皇朝家私集团公司海外部 电话:020-32615609
被告: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地址: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:新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电话:020 82777352 邮政编码:510000
案由:被告在办理<流动人口婚育证明>此证件时,没有按国家标准收费,本应收费5元工本费,实际收取50元,属于行政乱收费。被告单位员工在要求原告调查其婚育证明过程中,粗暴对待原告,并把原告私自关押长达7个小时,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,在关押过程中,被告无视原告的通信自由权,不让其打电话,并且扣留了原告的私人财产手机一部,涉嫌侵犯原告财产权;在关押的房间内安装摄像装置,对原告行为进行监控,涉嫌侵犯原告隐私权。在原告丈夫的要求下,不给其探视原告,属于侵犯原告的人身自由权;原告与其丈夫属于政策内婚育,因不可抗力因素,没办法出示其结婚证原件,并且原告是刚怀孕不到60天,其准生证正在办理途中,其户口所在地也出示了其证明的情况下,无视其出示的合法证明,要求原告缴纳计生违约金,涉嫌乱收费;原告是在计划内生育的第一胎,无论其任何条件都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年龄,被告要求收取计生违约金本已违法,还限制原告在15天内办好证件,否则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,涉嫌严重乱收费,严重侵犯原告的各项权力。 诉讼请求: 一、要求被告退还费用45元整; 二、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整 三、要求被告在不少于两份的省级报纸上向原告登报道歉; 四、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整; 五、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 事实和理由: 2007年6月12号上午9:00钟,原告单位要求每位女性员工办理证件,在办理过程中,仙村镇计生办无视国家的规定,对每位女性员工收取50元的证件费,涉嫌多收原告45元(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5元),属于行政乱收费! 在上午10:00钟,原告办理完<流动人口婚育证明>证件时,被告要求原告到新塘镇计生委协助调查其合法怀孕情况时,对原告粗暴执法,在调查过程中将原告私自关押在一个房间里,剥夺其人身自由权, 并且扣押了原告的私人财产手机一部,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私有权和通信自由权! 在原告被关押的7个小时里,被告在其关押的房间里,限制其自由,并且安装摄像装置,监视原告的一举一动,严重侵犯原告的隐私权! 在原告丈夫要求探视原告,与原告了解情况时,被告粗暴拒绝,不让其探视,要求原告丈夫马上出示合法证件是正常的,但是原告丈夫因为其结婚证在家乡,而且是刚刚得知原告怀孕,其准生证也在办理途中,原告丈夫要求被告在其出示其户口所在地的合法证明时,要求释放原告,被告不放人,还说:你什么时候证件拿过来,我就放人!要求原告丈夫缴纳押金一千元,严重违法乱收费! 被告在其开的收据中写道:兹收到李彩霞计生违约金,限期与2007年6月27日前办回有关计生证件,否则作社会抚养费征收!原告的怀孕是属于国家规定的计划内生育,况且办理准生证的户籍所在地也出示了证件在办理途中的证明,无视原告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,对其违法收计生违约金,是行政乱收费的行为。 被告要求在15日内办理证件,否则作社会抚养费征收,社会抚养费用在一个合法的公民正常怀孕的人身上,可见行政乱收费到了何种地步! 被告的种种行为说明,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政府都得不到有效得执行,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机关屡屡被侵犯,那么政府在人民的心目中公信力何在?如何要求每个公民遵纪守法?政府的表率作用何在?难道我们中国的社会倒退了吗? 原告认为,被告的上述行为,侵犯了原告的私有财产权,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权,侵犯原告的通信自由权,关押期间侵犯原告的隐私权,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,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,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。 此致 广州市增城市新塘人民法院 附:本起诉状副本一份; 具状人:李彩霞 2007年6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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