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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
专职律师
秦逊辉
执业证号:191001110475

 没人答 | 2007-06-25 05:36 PM      
这里怎么没有人回答问题啊
 小李 | 2007-06-25 02:41 PM    察看 <b>小李</b> 的QQ信息  
老板拖欠工资奖金.我又没和老板签合同.老板不给我该怎么办?
 百合之约 | 2007-06-25 02:33 PM    察看 <b>百合之约</b> 的QQ信息  
对不起,本留言为隐藏留言,只有管理员或者作者可以查看!
 心情激动之人 | 2007-06-18 05:34 PM      
我想请教一下:在收楼时是否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?有何凭据?如何收?如果有文件的话,请将文件名称相告。谢谢!
 laodawang | 2007-06-18 10:23 AM    察看 <b>laodawang</b> 的QQ信息  
为什么律师顶风而上违反《广东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》!
这样的律师还是律师吗?
 laodawang | 2007-06-18 10:21 AM    察看 <b>laodawang</b> 的QQ信息  
石竹山水园在销售楼盘时,购房者要缴纳“抵押合同公正费”(贷款额的0.3%);“律师服务费”(贷款额的0.25%);还要交“签订销售合同律师服务费”500元!试问:石竹山水园的律师是谁聘请的?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,律师只有受当事人委托才能在授权委托范围内开展活动,而且由此发生的律师费由委托人向律师支付。但是,石竹山水园的发展商与“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”不知是否有委托关系???而且购房者都是自己办理交款、签字等手续,也没有委托律师办理,而将律师费强行向购房者收取,违反了《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》!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律师费!!!
 laodawang | 2007-06-18 10:13 AM    察看 <b>laodawang</b> 的QQ信息  
石竹山水园在销售楼盘时,购房者要缴纳“抵押合同公正费”(贷款额的0.3%);“律师服务费”(贷款额的0.25%);还要交“签订销售合同律师服务费”500元!试问:石竹山水园的律师是谁聘请的?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,律师只有受当事人委托才能在授权委托范围内开展活动,而且由此发生的律师费由委托人向律师支付。但是,石竹山水园的发展商与“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”不知是否有委托关系???而且购房者都是自己办理交款、签字等手续,也没有委托律师办理,而将律师费强行向购房者收取,违反了《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》!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律师费!!!
 janicey | 2007-06-17 06:55 PM      
您好,我想请问一下:
我在收楼的时候发现问题,在签收前我找人做了专门的验收,发现一些问题,特别严重的是楼顶有渗水的迹象,由于准备工作没有做好,不知道拿钥匙就是收楼,所以我想先拿钥匙的,在办手续的时候,我当时反应了有问题,当时给我办手续的人告诉我,收楼书上有说明:除遗漏问题上报告的其他设备都表示接收,而且上面写的是接受钥匙多少,我说要注明房子存在的问题,那人告诉我在收楼意向书上面写好就是了,我问遗漏问题报告是不是就是意向书上面的报告?他说是,我就签了,回来查了些资料,发现在这样重要的质量问题的时候,一定要先解决问题,才收楼,而我现在是否就变成了保修范围之内?如果这样,万一开发商拖延,如何才能保证我的权益呢?现在有什么挽救措施呢?难道我只能等他按意向书等待他的整改,而失去了主动权?
 wader | 2007-06-12 11:35 PM      


民 事 起 诉 状


原告:李彩霞   女  汉族
地址:广州市增城仙村镇皇朝家私集团公司海外部
电话:020-32615609

被告: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
地址: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镇政府大院内
法定代表人:新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    
电话:020 82777352  邮政编码:510000 

案由:被告在办理<流动人口婚育证明>此证件时,没有按国家标准收费,本应收费5元工本费,实际收取50元,属于行政乱收费。被告单位员工在要求原告调查其婚育证明过程中,粗暴对待原告,并把原告私自关押长达7个小时,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,在关押过程中,被告无视原告的通信自由权,不让其打电话,并且扣留了原告的私人财产手机一部,涉嫌侵犯原告财产权;在关押的房间内安装摄像装置,对原告行为进行监控,涉嫌侵犯原告隐私权。在原告丈夫的要求下,不给其探视原告,属于侵犯原告的人身自由权;原告与其丈夫属于政策内婚育,因不可抗力因素,没办法出示其结婚证原件,并且原告是刚怀孕不到60天,其准生证正在办理途中,其户口所在地也出示了其证明的情况下,无视其出示的合法证明,要求原告缴纳计生违约金,涉嫌乱收费;原告是在计划内生育的第一胎,无论其任何条件都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年龄,被告要求收取计生违约金本已违法,还限制原告在15天内办好证件,否则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,涉嫌严重乱收费,严重侵犯原告的各项权力。
诉讼请求:
一、要求被告退还费用45元整;
二、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整
三、要求被告在不少于两份的省级报纸上向原告登报道歉;
四、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整;
五、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事实和理由:
  2007年6月12号上午9:00钟,原告单位要求每位女性员工办理证件,在办理过程中,仙村镇计生办无视国家的规定,对每位女性员工收取50元的证件费,涉嫌多收原告45元(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5元),属于行政乱收费!
在上午10:00钟,原告办理完<流动人口婚育证明>证件时,被告要求原告到新塘镇计生委协助调查其合法怀孕情况时,对原告粗暴执法,在调查过程中将原告私自关押在一个房间里,剥夺其人身自由权,
并且扣押了原告的私人财产手机一部,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私有权和通信自由权!
在原告被关押的7个小时里,被告在其关押的房间里,限制其自由,并且安装摄像装置,监视原告的一举一动,严重侵犯原告的隐私权!
在原告丈夫要求探视原告,与原告了解情况时,被告粗暴拒绝,不让其探视,要求原告丈夫马上出示合法证件是正常的,但是原告丈夫因为其结婚证在家乡,而且是刚刚得知原告怀孕,其准生证也在办理途中,原告丈夫要求被告在其出示其户口所在地的合法证明时,要求释放原告,被告不放人,还说:你什么时候证件拿过来,我就放人!要求原告丈夫缴纳押金一千元,严重违法乱收费!
被告在其开的收据中写道:兹收到李彩霞计生违约金,限期与2007年6月27日前办回有关计生证件,否则作社会抚养费征收!原告的怀孕是属于国家规定的计划内生育,况且办理准生证的户籍所在地也出示了证件在办理途中的证明,无视原告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,对其违法收计生违约金,是行政乱收费的行为。
被告要求在15日内办理证件,否则作社会抚养费征收,社会抚养费用在一个合法的公民正常怀孕的人身上,可见行政乱收费到了何种地步!
被告的种种行为说明,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政府都得不到有效得执行,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机关屡屡被侵犯,那么政府在人民的心目中公信力何在?如何要求每个公民遵纪守法?政府的表率作用何在?难道我们中国的社会倒退了吗?
  原告认为,被告的上述行为,侵犯了原告的私有财产权,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权,侵犯原告的通信自由权,关押期间侵犯原告的隐私权,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。
 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,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,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  此致
广州市增城市新塘人民法院
   附:本起诉状副本一份;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具状人:李彩霞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7年6月12日


 小吴 | 2007-06-11 03:37 PM      
我04年订购了一套商品房,05年12月交房,开发商合同上写交房后300天内办好房产证,可到现在还没给我办,我可以到法院去上诉吗?如何上诉?有哪些程序?能告诉我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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